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查实施细则
科技处于 2008-10-3 16:05:47 发布,该页已被浏览1319次
为保证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质量,使研究生培养工作规范化,为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储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品质良好,治学态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热心于教育事业。
2.能够讲授一门反映本学科当前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研究生课程。
3.有明确而稳定的科研方向,必要的科研条件。
4.具有副教授(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外语水平较高,教学和科研经验较丰富。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
(二) 经费条件:
有足够的科研经费,能补贴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所需的有关费用。即:指导一名研究生,人文社科与理科专业拥有至少1.0万元以上的横、纵向课题的科研经费;工科专业拥有至少3万元的横、纵向课题的科研经费。上述经费中,学校课题经
(三) 科研成果:
在必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和经费条件前提下,三年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
1.承担或完成国家重大课题、国家基金或省部委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执行负责人(第二负责人);
2.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者社会科学成果奖者;
3.在本学科研究领域重要期刊上发表论文,且排名第一者(或通讯作者);
4.在本学科研究领域有正式出版专著(编著)的前两位作者或译著者。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批程序
(一)申请方法:由学校科技处适时组织申请。凡申请者,需由本人填写《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资格简况表》,经所在部门讨论同意,对符合本细则第一款“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条件”,并且符合本部门学科发展要求的,推荐到学校科技处,建立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质库。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的类型:
1.学校从研究生指导教师资质库中选择推荐受聘为与我校有协议单位的研究生导师;
2.从其它学校、单位调入我校后,继续受聘为原单位的研究生导师;
3.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质,受聘为其他非协议单位的研究生导师。
三、培养研究生名额分配
名额分配:学校将依据学生宿舍床位情况和各二级学院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质的人数,分配可在学校进行研究工作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名额,由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及学科建设需要,确定具有导师资格的研究生导师指导学生。
分配原则:与我校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单位较非协议单位优先;特聘教授、优秀学科带头人较其他教师优先;重点建设学科主要方向较其它学科和方向优先。
四、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